9月1日,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为完善省对下财税体制,进一步理顺省和市县收入划分,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结合黑龙江省实际,黑龙江人民政府日前正式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
据了解,《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是打破企业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县税收分享比例,建立起简明、统一、规范的税收收入分享制度。保持省和市县收入格局基本不变,保持省和市县既得利益基本不变。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育财源的积极性;完善税收共管制度,确保税收收入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后,保持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不变。
从具体内容来看,在增值税方面,石油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50%;其他企业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增值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增值税的30%。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央分享所得税的60%;省分享省内跨区域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40%;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省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5%,县分享区域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0%。
资源税方面,油气田资源税,省分享100%;其他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7个税种,省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市区7个税种的95%,县分享区域内7个税种的90%。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方面,市县分享100%。
据了解,《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从2016年9月1日起,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和市县国库。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已入库的税收收入按照本方案进行调库,具体调库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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