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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赞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期待细则出台

时间: 2015-07-19 00:03 作者:无名 来源:中国企业资讯网 点击:

  7月18日,互联网金融行业终于盼来了正式的监管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但随之而来的是平台跑路频发、行业声誉日下,同时监管的缺位也被不少业内人士诟病。现今意见正式出台,业内人士如何评价这份翘首以盼的文件?

  明确银行监管资金,未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

  “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这份指导意见可谓是期盼了很久,现在这个靴子终于落地了。该指导意见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这样的基调对整个行业无疑是个利好消息。”理财范CEO申磊表示,对于网络借贷P2P来说,该指导意见明确了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法律保护,这会对行业和投资人带来更大的发展信心。同时,意见还明确了行业监管机构,以及信息中介平台、银行托管、信息披露等操作细则,相信这将会使得P2P行业的发展更加透明,更加规范。

  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表示:“这里面有两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第一个是对于出借人的界定。因为原来一般认为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但是意见里面用的是‘个体’的概念,所以说没有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这条至少目前是放了口子。第二个是在答记者问部分的第二条中,对于资金的存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这个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

  此前,从监管层已经传出,明确由第三方进行资金监管。因此,不少P2P平台纷纷寻求资金托管方为自己进行增信背书,而银行之前对于向P2P平台开放资金托管的态度趋于谨慎,因此第三方支付成为了P2P平台的主流选择。不过,银行向P2P平台放开接入资金托管已经破冰,此前积木盒子已经宣布,将资金托管系统切换至民生银行(600016)

  有市场人士认为,“明确银行监管资金”这项规定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因为不少平台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资金托管的,而且很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不愿意向他们开放资金托管,这对于很多名声不响的平台就会比较困难。受这项规定冲击最大的是,从事P2P资金托管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无论从意见所透露的监管要求,还是市场的发展趋势,让银行来托管资金是接下来必然的发展方向,第三方支付的托管业务可能会被迫转型。

  不过,作为从事P2P资金托管业务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汇付天下则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汇付天下的P2P账户系统托管模式符合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资金监管的要求,既满足了P2P平台为其客户提供各类基于投融资交易的支付服务需求,又确保了交易资金全程由银行监管,使得平台无法触碰资金。

  从目前的情况而言,虽然意见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但并未完全限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托管业务,这其中仍然存在着不少可变通的办法,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进行深度合作。

  指导意见被点赞,仍有监管套利争议

  虽然市场纷纷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叫好,不过其中的部分细节仍留有瑕疵。爱钱帮CEO王吉涛认为:“监管进一步明确,由分类指导,并明确监管责任,网络借贷行业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虽然强调了协同监管,但也留下了监管套利的争议,在日趋混业的金融业可能会为未来留下争议空间。”搜易贷COO蒋轩也表示,总体来说这对行业是利好,有规矩才能让行业的参与者更放心的往前走,不过我们也非常期待监管的细则尽快出台。

  上述提到的分类监管是指意见中第二部分所明确的“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央行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

  按照此前监管层的说法,指导意见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总纲,而之后一行三会将各自出台各个领域的监管细则。一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沿着传统金融机构监管的路子,有可能会出现监管效率低、协作监管不到位等老问题,而在互联网语境下,如果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不到位,问题的爆发会比传统金融业态传递得更快。

  不过,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王吉涛说:“第一次明确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定义,即P2p网络借贷终于有了官方的认定,被界定为个体对个体,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直接借贷,且包含了网络小额贷款。此外,还明确了网络借贷不需另行立法,遵循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最高院的解释,下一步就等待银监会的监管规定,网络借贷的合法性已经得到正名,急待监管细则的明确。”

  蒋轩认为指导意见作为里程碑的意义还在于,很大程度上预示着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结束了,这对新进入的创业者来说门槛越来越高了,也对现有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对于P2P行业来说,第一次明确说明了监管主体和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再是大家理解的“法律真空”。我们将有法可依,行业发展越来越规范。

  “指导意见中有两个重要的细节需要关注,一是说到网贷主体时,使用了‘个体’来表述,这说明未来的监管细则为允许企业借贷留下了想象空间。”蒋轩说,“二是说到P2P的中介服务时,明确平台可以做‘资信评估’的中介服务,但禁止提供‘增信服务’,这对很多P2P平台开展的自营借款业务的风险保障措施(例如风险保证金等)的未来的合规性产生了一些不确定性”。

  至于指导意见对目前的行业业态有何影响,王吉涛表示,有三条信息得关注,一是个体对个体:不是个人对个人,包含了个人对企业,涵盖了目前业内的多种形态;二是明确了通过互联网平台,这对线下机构是个挑战,多数线下的理财平台会面临生死考验,多数线下平台、线下理财公司将失去了合法性依托。三是直接借贷,又明确了借贷双方需要点对点的直接行为。“以上三条明晰、厘清了业内的多种做法,相信未来的银监会细则将在此框架内完成”王吉涛说。

  股权众筹定位“公开”“小额”

  除了网络借贷领域,股权众筹是近来互联网金融中比较热门的一块,指导意见中将股权众筹融资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意见还将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并要求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2014年12月18日,证券业协会曾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体现的内容与私募的监管理念类似,不允许公开。但最近又颁发了3张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牌照,以致于市场对于监管的态度有些捉摸不透,但指导意见的正式出台则厘清了不少疑惑。

  “‘公开小额’体现了主管、监管机构的极大支持于细微处,指导意见在股权众筹融资未来方向上提出公开小额的概念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事情。”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CEO兰宁羽说,“首先,允许公开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在创业公司选择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之后的对外宣传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其次从小额的角度,不仅涉及投资人单笔投资额度为小额,也对项目单次融资需求的额度起到了一定限制,这样的规定非常符合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融资特点。当前有的股权众筹平台开展配资业务,其实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的问题,而是带来巨大风险。”

  不过兰宁羽强调说,要注意公开非公募,股权众筹作为一项高风险投资,合格投资人制度始终是行业发展的基础,这一核心制度始终应与遵守。“我们不仅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加关注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唯有合格的投资人才能引领行业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情况的发生。”

  此外,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纳入资本市场范畴,意味着要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及监管方式。指导意见中所提到的信息披露、反欺诈及合格投资人制度就是监管方为股权众筹融资行业所划定的红线。

(责任编辑:中国企业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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