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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5亿元,查封60亿,河北邢台中院要干啥?

时间: 2017-01-23 16:08 作者:无名 来源:中国企业资讯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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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工商时报、民主与法制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民营企业:邯郸市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项目公司财产,实际只有不到5亿元债务,却查封了六十多亿元的资产,导致该公司八个地产项目13万平方米的五星级酒店及40万平方米的总部基地等项目几乎全面停工。17个汽车4s店,1个10万平方米的汽车一条龙行政服务及会展中心的运营和招商受到重大影响。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刚刚发布的产权保护新政最高法,一再重申慎用查封措施的背景下,河北邢台中院超标的查封,给邯郸滨河公司总投资上百亿的大型项目群造成严重损失。并涉及多个公司的800多名员工,300多个施工队伍,6000多农民工,1800多家商户,1万多户业主,总计2万多家庭近10万人,这也埋下了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隐患。

  据记者了解,邯郸滨河公司在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资金的情况下,不得以向民间放贷人朱永刚高息借款。2015年8月,双方通过协议确认邯郸滨河公司欠款本息共13.2元,邯郸滨河公司以优质期房且大幅下浮房价,折抵本息8.03亿元,剩余5.16亿元在两年内分期偿还。

  协议签署后邯郸滨河公司即将价值8.03亿元的房产清单和图纸全部移交,并陆续向朱永刚办理房产手续,截至记者发稿,在房管局完成备案或网签手续的房产金额为4.35亿元。

  待办理的为3.68亿元。现金还款方面,邯郸滨河公司以自身土地作抵押合作贷款的方式,实际还款7000万元。综上,实际债务以不到5亿元。此外,邯郸滨河公司还给周永刚提供贷款担保约1亿元,若依此计算,邯郸滨河公司为该公司只欠朱永刚3亿多元。

  根据河北邢台中院查封后的通知,该中院总共查封了邯郸滨河公司及全部项目公司的所有经营账户18个,土地32宗,大型商铺和住宅房产1541套、车辆3辆。邯郸滨河公司核算后确认,以上总价值高达60.7亿元。

  无论是邯郸滨河公司认为的只欠债3亿多元,还是5亿元,甚至与13亿元相比,这样的查封规模也大大超出了标的额,现在河北邢台中院此举使我们产生了三个疑问。

  第一,为什么要跟中央政策对着干?

  今年8月30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全文发布此项意见;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接连发文,要求各级法院慎用查封措施,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和冻结财产;处置财产尽可能要保全财产市场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网站账户,最大范围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在执行时。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对多种财产并存的,尽量优先执行对企业经营活动影响小的,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制度。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偿还。

  河北邢台中院的查封行为,明显违背了来自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最高法院的通知精神。

  第二,为什么如此偏向民间高利贷的放贷人。

  作为地市级的法院,河北邢台中院至少应该有保一方平安的大局观。在这个案件中,一方是高利贷的放贷个人。一方是关系到这么多项目、投资和人员的企业,孰重孰轻,河北邢台中院应该非常清楚。

  然而,根据邯郸滨河公司之后收到的文件,放贷人11月29日向河北邢台中院申请执行,河北邢台中院当日即行立案。邯郸滨河公司派人于11月30日前往河北邢台中院汇报情况,并表达调解的希望。

  河北邢台中院的回答是,案子还没有分配下去,但第二天即12月1日,就开始全面查封,12月2日,就基本查封完毕。

  面对如此多的土地、房产、账号、车辆的案子,河北邢台中院是不是需要阅读相关案卷,是不是需要研究,是不是需要评估引发群体事件的风险?

  中央文件强调“慎用查封”,最高法院规定“善意执行”,河北邢台中院的查封却是速度快,动作大。这种“雷厉风行”的背后似乎有神秘力量的强力驱动。

  此外,向邯郸滨河公司提供借款的放贷人手里握有大量资金。作为个人,这些资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否有套贷行为?是否从其他企业拆借?邯郸滨河公司方面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如果放贷人的资金是套贷而来,或者是从其他企业拆借,那么邯郸滨河公司与放贷人之间的协议是不成立的。

  不但如此,考虑到邯郸滨河公司已经付给放贷人大量的现金利息,超出国家保护的部分应该折抵当时的本金,如果这么计算的话,邯郸滨河公司不仅不用偿还放贷人的5亿元债务,放贷人可能还倒欠邯郸滨河公司的。

  此次查封还有个蹊跷之处,邯郸滨河公司已经交接给放贷人8亿多的房产中的大部分房产,法院既不认可是已经偿还的债务也不进行查封,如果法院认可这些房产抵顶债务,那么邯郸滨河公司的债务数额将大为降低,河北邢台中院将更无理由超标的查封,如果不认可,则最应该查封的就是这部分房产,现在法院为何放着这部分毫无争议、已经交接的房产不查封,而非要查封其他的土地和房产。

  第三,为什么不优先使用调解手段

  根据记者的调查,邯郸滨河公司不仅有足够的资产,而且没有赖账的想法和行为,同时一直在不停的努力还款和交房。前几年,邯郸因民间借贷爆发老板跑路事件,给当地金融信用,和房地产冲击很大,在这个冲击过程中,邯郸滨河公司由于项目规模大,受到的影响非常严重,但邯郸滨河公司不想给政府添麻烦。在政府派工作组深入企业,想帮助解决高利贷问题时,没有汇报,一直通过自身努力默默消化。

  据悉,此事放贷人也十分清楚,事实上,放贷人与评估公司的矛盾,主要是房产交工和还款时间之后所致,这种矛盾不是根本矛盾。河北邢台中院作为具有强制力的第三方,是完全可以调节的,邯郸滨河公司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来解决。邯郸滨河公司是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来解决债务问题的。调解成功,无论对社会,对债权,双方都是成本最低和效果最好的。

  河北邢台中院若要为办案而办案,把一个好端端的大项目、正常公司整破产而结案,把一个完全可以通过企业运营解决的债务,通过拍卖去解决,看似完成了执法过程,实际上债权双方、广大业主、施工队伍、供应商、企业员工、银行、政府财政等都将受到重大影响,几万人的住房可能遥遥无期,社会不稳定因素将长期存在。

  我们认为,中央出台产权保护新政,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深思熟虑、高瞻远瞩的结果,习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党和政府坚决维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的讲话、8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产权保护会议、11月中央国务院意见的出台,以及最高法迅速落实文件是一脉相承的,是在国民经济发展进入L型周期、部分民营企业家移民海外、资金加速外流的大背景下,

  中央为解除民营企业家恐慌感,给企业吃定心丸而做出的战略举措。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应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件。”

  邯郸滨河公司的案子标的并不算大,如果硬想把小案子故意办大,那么,现在河北邢台中院的不当行为,就极有可能成为一个全国性典型案件,被剖析,被放大,被纠正,在聂树斌案件已经轰动全国、给河北法院系统带来巨大压力的背景下,如果该案再被当作负面案例。被中央、国务院批评和纠正,将给河北政法系统带来更加严重的影响。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及时纠正河北邢台中院的不当行为,也希望河北邢台中院尽快自纠,也希望邯郸滨河公司所在地邯郸市委市政府能够主动作为,妥善协调,化解隐患,保护各方利益得以实现。(本文来源中国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中国企业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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